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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法律之窗】——《消毒管理办法》之消毒产品

  消毒产品是当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用品,消费者若使用不合格的消毒产品,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可能会危害身体健康,保障花钱的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质优的消毒产品,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理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消毒产品是指纳入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和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湿巾、卫生湿巾和其他卫生用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其中,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做卫生安全评价,并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上传至《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经审核通过、发布后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消毒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命名规定》的规定,同一个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禁止使用两个及其以上产品的名字。卫生湿巾和湿巾名称还不得使用抗(抑)菌字样。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禁止标注广谱、速效、无毒、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内容。用于黏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用于黏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消毒产品,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金秋来临之际,卫生监督员提醒广大消毒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务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遵守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狠抓质量关,确保消毒产品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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